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

     本開發地區經本府依各類指標進行評估後,確實具備區段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
102年11月12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5次進行報告在案。說明如下:

一、公益性及必要性

 

(一)考量中壢地區人口發展壓力及都市空間飽和,本區透過整體開發方式提供中壢地區居住空間
      及改善公共設施不足等問題,紓緩中壢區人口飽和壓力。

(二)結合大眾運輸導向規劃模式,於車站周邊合理步行距離之範圍,賦予密集、高強度及複合式
      之使用機能,提供多樣化之居住、商業與服務空間,打造完善停車、轉運及道路系統等公共
      設施,以發揮機場捷運營運之實質效益。

(三)配合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使社會上相對弱勢族群於居住需求上提供相對可負擔的社會福利住
      宅,其房屋以只租不售為原則,落實本市推動住宅政策之原意。

(四)本區劃設之住宅區及商業區推估開發後可容納原居住人口,並可供給捷運綠線延伸線開發後
      之衍生人口,同時增加地區居民就業機會及促進地區經濟成長。

(五)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開發,土地所有權人可透過選擇領回抵價地的方式,維繫原有之社會關
      係,並能共享土地開發完成後土地利用價值明顯提升的實質效益。

二、適當性及合法性

              本案所屬之主要計畫與其細部計畫(「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
         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及(「擬定中壢( 龍岡地區) 都市計畫(配合運動公園生
         活園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於95年12月6日起辦理公開展覽後,於同年12月20日
         假中壢市公所舉辦公開說明會,經彙整民眾所提人民陳情意見後,依程序報請審議。細部
         計畫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於97年10月3日第15屆第19次會議審議及98年3月6日第15屆
         第25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所屬主要計畫則於102年1月29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97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補辦公展程序後,主要計畫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1月
         12日第815次會議審議通過;細部計畫於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12月27日第27次會
         議審議通過。另本案訂有展辦年限,本府已於106年6月13日第901次會議展延期限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