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計畫

        為保障本案開發範圍內因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權益,除依本府有關規定進行土地改良物之查估補償與救濟以外,本案拆遷安置計畫後續已經由本市區段徵收委員會審議後,據此辦理相關安置措施。

合法及無合法證明文件建築改良物安置方式表

 

一、安置對象

(一)第一類:
       區段徵收範圍內須拆遷之合法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直系血親、兄弟姐妹,及前開對象之配偶於區段徵收公告6個月前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並配合本府規定期限自動拆遷完竣者。所稱合法建築改良物係指符合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之各款建築改良物,並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二)第二類:

       區段徵收範圍內須拆遷而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直系血親、兄弟姐妹,及前開對象之配偶於區段徵收公告6個月前設有戶籍且至區段徵收公告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其建物符合都市計畫公展(民國95年12月6日前)即已存在、地面層居住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非為竹木或鐵皮型態之簡易構造等條件,並配合本府規定期限自動拆遷完竣者。

(三)第三類:

       區段徵收公告1年前設籍於區段徵收範圍之現住戶因居住之建築改良物被拆遷,並為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本府社會工作人員實地查訪,評估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家庭。

二、安置措施
(一)合法建築物原位置保留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規定,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區段徵收計畫下,本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得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向本府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惟其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領有抵價地。但建築物與其坐落基地所有權非屬同一人,建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取得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所有權人同意,以其應領之抵價地權利價值供安置者,不在此限。

(二)選配安置街廓

       符合安置對象第一類者,建物所有權人並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但建物與其坐落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經申請人取得其他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應領抵價地供其安置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開規定,但建築物已於辦理協議價購期間與本府達成協議價購者,仍保有申請優先選配安置街廓資格。

       屬安置對象第二類者,建物所有權人應待安置對象第一類均完成安置單元選配後,就剩餘之安置單元依規定辦理選配,至安置單元選配完竣為止。

(三)房租補助費

       符合安置對象第一類者,每一建築物得發給1份房租補助費新臺幣45萬元;符合安置對象第二類者,每一建築物得發給1份房租補助費新臺幣30萬元。

若建築物屬部分拆除,經相關單位會勘後認定不影響居住安全,而無需遷移他處住居者,不予發給。若仍需遷移他處住居者,按其拆遷面積比例調整其發放金額。

(四)特別救濟金

符合安置對象第三類者,發給新臺幣20萬元之特別救濟金。